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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话易盾 | 保险不再玩数字游戏,最新监管文件带来哪些启示?

保费“首月0元”“首月1元”“限时特惠”“千万赔付”等宣传文案充满套路,被这种营销误导的消费者不在少数。

此前,安心财险等四家平台被中国银保监消保局通报批评,原因在于营销文案使用了上述词汇,涉及虚假宣传、欺骗投保人。


2021年2月1日,银保监会下发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施行。此后,包括水滴互助、轻松互助、美团互助、悟空互助、小米互助、360互助等在内的很多互助平台纷纷关停,甚至连蚂蚁集团旗下“相互宝”业务也传出即将关停。

《办法》的出台意味着银保监会在2019年12月和2020年9月进行过几轮征求意见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退出历史舞台。互联网保险业务运营和监管迎来新规范,保险机构应该开展自查自纠,让营销宣传、产品销售符合规范。

Q1 《办法》中涉及互联网保险业务营销宣传的重点有哪些?

《办法》对于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强化了持牌机构管理责任,要求保险机构开展的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活动(指保险机构通过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媒介,以文字、图片、音频、视频或其他形式,就保险产品或保险服务进行商业宣传推广的活动)应符合相关规定,并提出了有关要求:

○ 保险机构应建立从业人员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的资质、培训、内容审核和行为管理制度。

○ 保险机构应从严、精细管控所属从业人员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活动,提高从业人员的诚信和专业水平。保险机构应对从业人员发布的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内容进行监测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置。

○ 保险机构从业人员应在保险机构授权范围内开展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从业人员发布的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内容,应由所属保险机构统一制作,并在显著位置标明所属保险机构全称及个人姓名、执业证编号等信息。

○ 开展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活动应遵循清晰准确、通俗易懂、符合社会公序良俗的原则,不得进行不实陈述或误导性描述,不得片面比较保险产品价格和简单排名,不得与其他非保险产品和服务混淆,不得片面或夸大宣传,不得违规承诺收益或承诺承担损失。

○ 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内容应与保险合同条款保持一致,不得误导性解读监管政策,不得使用或变相使用监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名义或形象进行商业宣传。

○ 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页面应明确标识产品为保险产品,标明保险产品全称、承保保险公司全称以及提供销售或经纪服务的保险中介机构全称;应用准确的语言描述产品的主要功能和特点,突出说明容易引发歧义或消费者容易忽视的内容。

○ 保险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慎重向消费者发送互联网保险产品信息。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接收的,不得向其发送互联网保险产品信息。

保险机构应对本机构及所属从业人员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承担合规管理的主体责任。同时,《办法》还规定:

○ 保险机构应采用有效技术手段对投保人身份信息的真实性进行验证,应完整记录和保存互联网保险主要业务过程。

○互联网保险公司不得线下销售保险产品,不得通过其他保险机构线下销售保险产品。

Q2 《办法》对互联网保险业务的营销宣传有什么影响?

自新冠疫情以来,保险行业受到不小冲击,部分保险线下渠道业务甚至停滞。作为保险销售与服务的新形态,互联网保险发挥线上 "非接触"的独特优势,很大程度上满足了消费者的需求。

不过,由于缺乏严格的规范,加之保险机构和相关营销人员资质良莠不齐,互联网保险业务快速发展也给行业和监管带来了挑战。中国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为规范互联网保险业务,《办法》主要有以下3大方面:

1.保险机构

○ 保险机构应为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建立一系列管理制度。

○ 保险机构应开展营销宣传信息审核、监测、检查,并承担合规主体责任。

○ 保险机构应按照相关监管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执业登记和管理,标识其从事互联网保险业务的资质。

2.保险从业人员

○ 对于当前从业人员普遍通过微信朋友圈、微信群、微信公众号、QQ群、微博等对互联网保险产品进行宣传,同时以短视频或直播等方式进行营销,其宣传内容需注意措辞,存在违法监管规范风险。

○ 从业人员应慎重向消费者发送互联网保险产品信息。

3.保险营销宣传

○ 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活动应符合《广告法》、金融营销宣传要求以及银保监会相关规定。

○ 营销活动应清晰准确、通俗易懂、符合社会公序良俗的原则,不得进行不实陈述或误导性描述欺骗消费者。

○ 不得采取默认勾选、限制取消自动扣费功能等方式剥夺消费者自主选择的权利。

随着“网络带货”的普及,银保监对于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逐步加大管控力度。不少引发歧义的营销措辞将受到规制,与极限用语、违禁词一道成为营销翻车事件的导火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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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禁止使用权威性字词——推荐类、免检类、特供类、品牌类

○ 禁止出现虚假的促销信息,禁止虚构原价

○ 禁止使用疑似欺骗消费者或者引诱、激发消费者抢购心理的词语

○ 谨慎使用功效性描述用语

○ 使用相关佐证资料应真实有效,并标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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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互联网平台的时效性、宣传随意性,朋友圈、公众号、短视频等销售宣传保险行为均存在较大风险,检测方案必须更智能化。

更重要的是,保险机构从业人选的营销不会被视为单纯的个人行为,保险机构须对其所属从业人员的营销宣传承担责任。此外,《监管办法》明确“不得向未在本机构进行执业登记的人员支付或变相支付佣金及劳动报酬”,即一定程度上阻断了聘请非持牌“网红”宣传的营销手段。

总的来说,未来互联网保险机构需更加关注营销内容的相关合规,并打造一套符合互联网营销节奏的数字内容风控体系。点击免费试用易盾广告合规方案